東北網雞西7月2日訊 (雞西日報記者 薛劍虹) 6月21日上午,密山市人民法院對高某某等八人涉嫌引誘幼女賣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妨害作證、盜竊案進行公開宣判。
密山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期間,以被告人高某某為首要分子,被告人胡某某、段某某、金某某、蘇某某、於某某為重要成員,被告人郭某某、程某某及違法行為人周某某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涉嫌引誘幼女賣淫、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詐騙、妨害作證、盜竊,於2019年5月14日向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密山法院適用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2019年6月10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蘇某某、於某某、金某某引誘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引誘幼女賣淫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段某某、蘇某某、金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金某某、於某某、郭某某、程某某敲詐勒索私人財物,數額較大,且其中被告人高某某、胡某某、金某某多次敲詐勒索,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於某某以威脅方法指使他人作偽證,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作證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並有其他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密山法院依法判處惡勢力犯罪集團首要分子被告人高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段某某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金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被告人於某某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蘇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
高某某等人惡勢力集團犯罪一案,是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密山法院審理的第二起涉惡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