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7日,被告人崔某某從上線『清風』處獲取他人電話號碼,通過撥打電話的方式,引導他人添加上線微信,並以點贊、刷單返利等方式幫助上線人員推廣微信號。期間,崔某某又介紹戚某等人從事該『業務』,並從中抽取部分報酬。2021年10月7日至2021年11月3日期間,崔某某多次從上線處獲取『報酬』共計人民幣41053元(包括其介紹人員應得報酬人民幣25652.56元),崔某某個人獲利人民幣15400.44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推廣微信等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崔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被告人崔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法官說法
當前,電信網絡詐騙等信息網絡犯罪呈現分工化、鏈條化特點,一些人員通過撥打電話、推廣微信、引流拉人等方式為犯罪活動提供幫助,雖未直接實施詐騙行為,但同樣可能構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明知上線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仍為其推廣微信並從中獲利,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法官提醒,面對『刷單返利』『點贊推廣』等兼職信息,應提高警惕,切勿為獲取傭金參與違法活動,避免觸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