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吳某駕駛小型客車,與於某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致於某等人受傷、車輛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吳某負事故全部責任。於某先後在多家醫院治療,傷情構成七級傷殘,因賠償協商未果,將吳某及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法院查明,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及200萬元商業三者險,事故在保險期內;於某產生醫療費14756.89元,經鑒定為七級傷殘,護理期240天、營養期120天,支付鑒定費1510元。
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賠償應先由交強險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三者險按合同賠償,仍有不足由侵權人承擔。吳某負全責,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傷情參與度抗辯無法律依據,不予准許;保險公司未舉證證明已履行免責條款說明義務,應承擔鑒定費、案件受理費。
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內賠償198000元,商業三者險內賠207579.26元。
法官說法
本案審判精髓在於明確交通事故賠償順序:肇事車輛投保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優先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賠付,不足部分由侵權人承擔。
受害人對事故無過錯時,其自身健康狀況不減輕侵權人及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負有明確說明義務,未履行則免責條款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