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強化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嚴厲打擊礦山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行為,有效防范違法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釀成事故,嚴防因民用爆炸物品挪用、串用、丟失、被盜等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按照省政府第19次常務會議要求,省安委辦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了《黑龍江省礦山企業涉及民用爆炸物品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經征求各地各有關部門意見、請示省政府同意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工作。
黑龍江省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19年2月19日
附件
黑龍江省礦山企業涉及民用爆炸物品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共同參與監督,強化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嚴厲打擊礦山企業違法違規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行為,有效防范違法違規使用民用爆炸物品釀成事故,嚴防民用爆炸物品挪用、串用、丟失、被盜等影響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關於印發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的通知》、《煤礦安全規程》、《黑龍江省煤礦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辦法》和《關於印發〈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條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黑龍江省行政區域內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等非煤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銷售、運輸、使用和儲存過程中違法違規行為和舉報。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煤礦和金屬、非金屬等非煤礦山企業使用的各類炸藥和雷管。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礦山企業民用爆炸物品違法違規行為包括:
(一)礦山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核定的品種和產量進行生產、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規定對
民用爆炸物品作出警示標識、登記標識或者未對雷管編碼打號;
(二)礦山民用爆炸物品銷售企業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進行銷售民用爆炸物品;向沒有《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的單位銷售民用爆炸物品;
(三)礦山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單位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未按照《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載明許可購買的品種、數量購買民用爆炸物品;
(四)礦山民用爆炸物品承運單位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未按照國家有關標准和規范運輸民用爆炸物品;
(五)銷售、購買礦山民用爆炸物品未通過銀行賬戶進行交易;
(六)民用爆炸物品儲存庫防護措施不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公安部《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條規定》和黑龍江省《從嚴管控民用爆炸物品十四條規定》規定要求,未實現專有專用,存在合用或租用,多礦一庫行為;
(七)礦山企業爆破作業單位未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從事爆破作業人員未取得《爆破作業人員許可證》;
(八)未按照《爆破安全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實施爆破作業,未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發放、領取、使用、清退安全管理規定,從事爆破作業人員未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
(九)礦山企業未嚴格執行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登記『日清點、周核對、月檢?』制度,非法私藏、挪用、串用、私存私留、轉賣民用爆炸物品;
(十)礦山企業未執行爆破作業人員及相關人員檢身制度、礦石(煤炭)篩選分揀遺留爆炸物品制度,導致民用爆炸物品非法流失;
(十一)丟失、被盜、被搶未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第五條 黑龍江省煤炭生產安全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煤管局)受理礦山企業涉及民用爆炸物品違法違規行為舉報,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省煤管局舉報上述違法違規行為
舉報電話:110、0451-53604705
郵寄地址:哈爾濱市南崗區復華三道街50號
郵政編碼:150000
第六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撥打舉報電話,或者以書信、傳真等方式進行舉報。省煤管局對舉報人相關信息保密。
舉報內容必須包括舉報人姓名、聯系地址、聯系電話和被舉報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事實情況。
不屬於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舉報事項、舉報事實不清楚、舉報人信息不全面的舉報信息不予受理。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並對其提供的舉報情況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否則,一經查實,將依法追究舉報人法律責任。
第七條 110接警後及時將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舉報信息書面通報省煤管局,省煤管局接到舉報人舉報信息或110信息,逐項建檔登記,並按照屬地、屬事原則,將有關舉報信息移交相關部門,分類核?處理。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移交省工信廳負責核查處理;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算(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一)項規定的,移交省公安廳負責核查處理;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項、第(十)項規定涉及非煤礦山企業的,移交省應急管理廳負責核查處理;涉及煤礦企業的,由省煤管局負責核查處理。
核查部門按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核查處理,並將核查處理結果以正式文件通報省煤管局。
第八條 核?部門應當及時核查處理舉報事項,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可以適當延長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九條 省煤管局按照以下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舉報獎勵金額按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二)涉及犯罪的,給予實名舉報人10萬元獎勵。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的,按舉報受理的先後次序,給予最先舉報的有功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一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的,按舉報受理的先後次序,給予最先舉報的有功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企業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的第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書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領取獎金。
第十?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後,應當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二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金由省財政廳下達省煤管局的『2150607煤炭安全』專項資金支出。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煤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