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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釋法】本是好意載老同學回家,結果發生車禍,該不該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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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簽發時間:2025-09-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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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於某幾十年的老同學,這天兩個老姐妹相約前往集市購物閑逛,李某的老伴安某前來接兩姐妹回家,三人在共同乘車回家的路上意外發生了車禍,車翻了,李某和於某的友誼也『翻車』了,於某一紙訴狀將安某告上法庭。『好意同乘』究竟是否承擔賠償責任呢?
法院審結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認定原被告雙方系好意同乘關系,被告安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2023年2月3日,於某與李某相約前往集市購物,二人碰頭後,李某的伴侶安某驅車前來,計劃將二人送至目的地。當天上午10時,安某駕駛奇瑞牌小型轎車載著乘車人李某、於某沿國道鶴大公路(G201)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輛行駛至鶴大公路327公裡540米處彎道時,安某駕駛車輛操作不當,導致車輛駛出鶴大公路,駛入道路南側農田翻車,翻車過程中,於某從車內被甩出,造成於某受傷。經雞交警部門認定,安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於某受傷後被送至醫院住院治療60天,診斷為腰椎骨折等多出骨折。於某將安某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伙食費等費用共計134467.74元。
法院受案後,承辦法官第一時間聯系了雙方當事人了解了案件事實。法官在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並查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發現雙方當事人系『好意同乘』的關系。於某與安某、李某夫妻二人相識,安某不論是主動邀請還是允許於某搭乘其私家車,都是基於善意互助,屬於非營運機動車無償搭載乘客的行為。事故的原因是安某駕駛機動車未按操作規范安全駕駛,系違反一般安全注意的過錯行為,該過錯行為不構成重大過失,且夫妻二人與於某同乘該車輛,安某不存在故意。因此本院認定本案構成『好意同乘』,依法應當減輕安忠福的賠償責任。據此,對於某的損失,本院判決安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是指基於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的行為,是一種人與人之間相互幫助的行為,這種互幫互助、團結友愛的行為應予提倡和鼓勵,好意同乘過程中若發生交通事故後完全不考慮這一因素而讓機動車使用人一方承擔完全的賠償責任,有違公平原則。但是,如果駕駛人對事故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則不能減輕其賠償責任,即使駕駛人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也只能減輕而不能免除賠償責任。
一、酒店、大型超市促進經營提供的免費班車;房產開發公司的免費看房車系以盈利為目的的,不屬於『好意同乘』。
二、搭乘人明知機動車存在超載或者駕駛員酒後駕駛、為取得駕駛資格等行使風險,受害人堅持搭乘的,應當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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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雞西新聞網 |
| 作者: |
編輯:穆聞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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