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苗某訴遼寧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被法院判決向申請執行人苗某支付貨款及違約金共計51 000元。判決生效後,該公司遲遲不履行付款義務,苗某多次催討無果,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
法院查詢該公司名下賬戶無足額存款,且存在轉移部分設備的嫌疑,明顯具備履行能力卻惡意逃避執行。依法對該企業采取強制措施,將建材公司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同步公示企業信息。對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發出限制高消費令,禁止其乘坐飛機、高鐵一等座,入住星級酒店,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等。因信記錄導致建材公司招投標資格受限、銀行貸款被拒、合作客戶解約,經營全面受阻,面臨停產危機。在法律高壓懲戒與嚴重後果面前,李某主動聯系家屬及公司股東,多方籌措資金,一次性將51 000元執行款全額繳至法院賬戶,案件順利執結。
法官說法
生效法律文書必須履行,這是不可觸碰的法律底線。企業作為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法院可對其采取罰款、納入失信名單等措施;對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可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切勿抱有『企業債務與個人無關』『轉移財產就能賴賬』的僥幸心理。企業失信,法定代表人難辭其咎,個人權益與企業信用深度綁定,一旦觸碰法律紅線,終將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