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系未成年人),其父母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屬非婚生子女。原告自幼由父親及祖父母實際照料撫養,其生母長期未履行撫養義務,未支付任何撫養費用。後原告父親不幸離世,原告生母仍拒不承擔撫養責任、拒絕給付生活所需費用。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在法定監護人代理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求生母按月支付撫養費至其成年。
法院審理
法院立案受理後經審理查明,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依法負有法定撫養義務,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權利。本案中被告作為原告生母,其撫養義務不因未締結婚姻關系、未共同生活而消除,理應依法履行撫養義務。
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一致調解協議:被告自2026年2月起,每月25日給付原告撫養費1000元,直至原告年滿十八周歲止;案件訴訟費用由被告自行承擔。依法出具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一)履職盡責,法定義務不容推諉
撫養未成年子女是法律賦予父母的法定義務,該義務具有強制性、人身專屬性,不受父母婚姻關系存續與否、是否共同生活等因素影響,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免除。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應當依法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撫養費。
(二)厘清認知,錯誤觀念必須糾正
當前,部分群眾存在『非婚生子女無需撫養』『未共同生活即可免責』等錯誤法律認知,進而拒不履行撫養義務,此類行為既違背公序良俗,更觸犯法律規定,直接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三)強化執行,合法權益堅決維護
生效法律文書具備強制執行力,負有撫養義務的一方若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切實維護未成年人正常生活、成長的合法權益。